中国税务 1996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1995年12月26日 国税函发[1995]669号
上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业额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的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货款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从1995年1月1日起改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不再由受托行就地代扣代缴。
抄送:国家开发银行总行。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