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4期 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易运和

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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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水平和收入格局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运用税收调节社会分配问题非常重视。在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五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到要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同志在五中全会上所作的《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的重要讲话中提出“要把调节个人收入分配、防止两极分化,作为全局性的大事来抓。”这充分说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社会分配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

在改革开放初期,为维护国家权益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我国于1980年开征了个人所得税。以后,随着改革的深人和开放的扩大、人们收入水平有了较快的提高,收入渠道也日益增多,收入差距逐渐拉大,为适应这种新情况,国家又先后于 1986年和1987年开征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尽管同属于个人所得。但同时设立了3个税种征收,其调节社会分配差别过大和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并未得到很好发挥。个人所得税第一年全国只征收了16.2万元,个人收入调节税也只征收了3 037.1万元,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第一年只征收了2.74万元。1993年“三税”合一,只征收了46.82亿元,1994年征收额有较大幅度上升,全年也只征收了72.48亿元,仅占工商税收的1.61%。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要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指示精神,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税务部门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强化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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