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6年1月15日 财税字[19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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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请示》(进出银财发[1995]第242号),要求对该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据了解,经《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进出口银行的通知》(国发[1994]20号)的批准,中国进出口银行也可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5号]的规定,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纳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对其所取得的设计业务收入,除准予扣除其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外,其余收入应依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但对在委托设计或合作(或联合)设计合同中,没有载明其在中国境外提供设计劳务价款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正确划分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进行的设计劳务的,都应与其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设计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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