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6年1月22日 国税函[199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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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5号)第四条的规定,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后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1号)制定了具体操作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税发[1995]131号通知的有关规定申请退还进口环节多缴税款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时必须按照法定税率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规,未按规定缴纳进口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受理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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