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1996年2月18日 财税字[19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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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骗取退税犯罪行为的发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货物退税,在提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的同时,必须附送“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称“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称“分割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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