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6年3月1日 国税发[1996]37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已于1996年2月6日下发各地。为贯彻国办发[1996]4号文件,现就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集贸市场和个体税收问题
(一)对采取“定期定额”办法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其应当缴纳的税收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凡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叉征管的,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销售额由国家税务局确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由地方税务局确定。为有效实施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纳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做好税额的确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