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6期 讲座

农业税收讲座

第一讲 农业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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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业税的税率

对于按照常年产量计算征收农业税的农业收入适用税率,采取自上而下规定平均税率,根据平均税率规定纳税人适用税率的办法。

平均税率,是指一定地区范围内全部农业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总和对全部应课税收入的百分比。条例规定的全国平均税率为15.5%。国务院按照各地经济情况,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为:新疆13%;甘肃、宁夏、青海各13.5%;广西、陕西、贵州、云南各14%;北京、河北、天津、山西、山东、安徽、福建、河南各15%;江西、广东、海南各15.5%;内蒙古、江苏、浙江、湖北、湖南、四川各16%;上海17%;辽宁18%;吉林18.5%;黑龙江1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全省平均税率,结合所属各地区的经济情况,分别规定所属自治州的平均税率和所属县、自治县、市的税率;自治州所属县、自治县的税率,由自治州根据上一级规定的平均税率,结合所属各地区的经济情况分别加以规定。如果县、自治县、市所属各地区的经济情况悬殊,不宜按照一个税率征收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所规定的平均税率,分别规定所属各地区的税率,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地区规定的税率,最高不得超过常年产量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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