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若干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6年3月19日 财税字[199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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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今年以来,财政部驻部分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税局在非银行金融机构财税检查和所得税征管工作中,遇到一些财税政策问题,并先后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请示。经研究,对1994年和1995年发生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所得税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明确规定:金融、保险企业除国家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5%外,其他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一律执行33%,并强调:“以上税率除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可作适当调整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均无权改变”。据此,凡不符合上述规定,降低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得税税率的(含执行两档照顾性税率的),应立即予以纠正。江苏、深圳、上海、大连、厦门等省市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1994年和1995年少缴的所得税要全部补缴入库。但考虑到农村信用社的特殊情况,该行业1994年因执行两档照顾税率而少缴的所得税暂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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