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

1996年5月16日 国税函(1996)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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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如何认定的请示》(京国二[1996]1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001号)规定:“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上述所称的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科研单位的认定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提供具体名单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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