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8期
讲座
农业税收讲座
第三讲 耕地占用税
上一篇 下一篇一、性质和作用
耕地占用税,是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开征的,属于行为税。
征收耕地占用税,一方面是配合加强土地管理,控制非农业占用耕地,保护农用土地资源。我国人多地少,特别是耕地少。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但在现实生活中,乱占滥用耕地和长期占而不用的现象十分突出,必须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采取相应的措施。开征耕地占用税,促使用地单位和个人从自身的经济利益考虑,注意节约用地。
征税的另一个目的,是为农业土地资源的开发建设提供资金。在耕地不断减少的情况下,要保证农业生产稳定发展,既要大力开发宜农荒地、滩涂草场,增加可耕地;也要积极改造中低产田,改善农田灌溉条件,不断提高土地质量,增加单位面积产量,这些都需要资金投入。但在国家预算安排资金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通过征收耕地占用税,将此项税收全部用于农业开发建设,增强农业这个基础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