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9期 讲座

农业税收讲座

第四讲 牧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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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业税是国家对牧区、半农半牧区牧养牲畜,从事牧业生产有牧业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以(种植业为主的)农区饲养家畜家禽不征收牧业税。征收牧业税的地区有内蒙古、新疆、青海、甘肃、宁夏、陕西、西藏等8个省、自治区中的200多个县(旗)。牧业税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例很小,但它体现着国家同牧民之间的一种分配关系。我国牧区许多是边境地区,依法征收牧业税,是国家行使有效管辖权的重要标志,对巩固我国边界具有重要意义。牧业税一个显著特点是“取之于牧,用之于牧”。国务院1987年8月13日批转《全国牧区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指出,牧业税收入作为牧区草原建设育草基金的来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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