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10期 研究与探讨

改进增值税征管方式的探讨

张松青 赵彦琳 上一篇 下一篇

1994年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增值税制采取的是纳税人按当期实现的应税收入计算的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购进的应税货物(准予抵扣的部分)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其余额即为应纳增值税税额。这种凭发票注明税款的税收抵扣制,从理论上看,由于一个纳税人的销售就是另一个纳税人的购买,其发票既是销货方计算销项税额的依据,又是购货方凭以抵扣税款的依据,这样环环相扣,就可以有效地防止偷逃税行为的发生。但是,在税务实践中,尽管国家及各地税务机关采取了大量有效措施,但利用专用发票偷骗税的案件仍不断发生。究其原因,是凭发票抵扣税款的办法存在漏洞。一是申报纳税的依据与实际取得收入的依据不一致;二是一项应税行为发生后,其销货方缴纳税款行为与购货方抵扣税款行为存在着时空上的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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