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11期
讲座
农业税收讲座
第五讲 契税(下)
上一篇 下一篇五、应税行为的界定
1.买契税
房屋的买卖是指房屋出卖人自愿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卖给购买人所有,购买人承受房屋并支付价款的行为。房屋是一种特殊商品,与一般买卖比较,有其自身特点:(1)进行买卖的房屋不能作空间转移,只能在权属上转移,即房屋的产权人发生变更。(2)房屋买卖的金额大,可以分期支付。(3)供买卖的房屋产权必须明确;被征用房屋、违章建筑的房屋、发生纠纷的房屋不得出售;出售共有房屋,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已出租的房屋,须提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和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享受补贴的房屋出售,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4)房屋买卖双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自然人来说,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人不能进行房屋买卖,但可以通过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入进行房屋买卖;对于法人来说,法人不得私自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确实需要,须经批准才能购买。买卖应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进行。非法人的团体应以众人合伙进行买卖。(5)房屋买卖必须履行法律程序。买卖双方须签订契约,并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征收机关办理房屋买卖契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