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1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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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正确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国发[1995]29号)的精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092号)的规定,结合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要求,经对海关统计商品目录(1996年版)中列名商品的退税率进行对照研究,再次核定了相应的退税率。现将《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域网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一律按《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退税率执行。出口企业出口《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中未列名或归类不清的货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退税率办理退税,但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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