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6年 第12期
征文
我的权利
上一篇 下一篇当我知道我是一个“纳税人”时,我便同时知道了我所具有的权利。
是的,我是“纳税人”。因此,当我夜间行走在街上,因路灯不亮而掉进下水道跌伤之后,我就可向市政有关部门投诉,并有索赔的权利;当我的投诉被置之不理时,我就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法公正的权利。
因为我是“纳税人”,因此,当我为办某件事走入政府职能部门时,我就不必向办事人员陪上笑脸,递上香烟。因为在此时此地,我是“纳税人”,而有关办事人员,只是“公仆”而已,他有义务为我尽责。因为“纳税”是我的义务,而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则是他的义务。这在官员与百姓的关系上,是“义务”与“义务”的对等关系,所以,他不能对我的要求漠然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