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4期
工作研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问题亟待解决
上一篇 下一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像“专用发票”一样,也是随新税制应运而生的新概念,也是新增值税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税改几年来,围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问题尤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的讨论和探索一直十分热烈。因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划分,关系到一系列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并最终影响到新税制运行效果以及增值税收入的规模和任务的完成。
按照现行政策,划分增值税纳税人有两条标准,一是销售额标准,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商业企业在1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二是会计核算标准,即“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为一般纳税人,否则为小规模纳税人。第一项标准可理解为硬指标,实际工作中较好掌握;第二项标准可理解为软指标,它是税改初期税务部门为稳定大局,使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因税制改革受太大的影响而采取的一条缓冲措施。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4月1日全国税务局长电话会议后下发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116号)中,第二项标准进一步放宽,第七、第八条规定,“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会计账簿,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项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就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没有条件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小规模企业,在纳税人自愿并配有本单位兼职会计人员的前提下,可采取措施使兼职人员尽快独立工作,进行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