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5期 涉外税收

遵循国际税收惯例完善我国的涉外所得税

周华伟 袁静 单位:经济日报社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涉外所得税国际惯例

从世界各国的税收实践来看,涉外所得税国际惯例主要有:

(一)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惯例。税收管辖权是一国在征税方面所拥有的权力,其基本类型有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两种。目前,世界各国为维护本国的税收利益,在行使税收管辖权课征所得税时大多同时行使这两种税收管辖权。

根据两种基本税收管辖权的含义,世界各国在课征所得税时必须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国际通行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三:公民标准、居民标准和住所协准。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亦有三:注册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和管理控制中心标准。与此相关的一项惯例是,世界各国大多把对外国人(自然人和法人)和从境外取得所得的本国人课征的所得税都纳入涉外所得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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