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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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税收的保障
———税收约束机制
上一篇 下一篇任何权力都要受到一定的约束,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要走向它的反面,国家的课税权力也不例外。
一、税收约束机制的历史概况
(一)税收立法权的分离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专制时期,国家课税的各种权力集君主于一尊,几乎不受任何约束。其结果,尽管各国有因轻摇薄赋而出现过社会经济繁荣的时期,但因横征暴敛而导致民不聊生,甚至王朝覆灭的例子也屡见不鲜。
早在英国的金雀花王朝的约翰统治时期,农民反抗封建主的斗争和封建王朝统治内部的纷争日趋激化,在大贵族的武力威逼下,约翰于1215年签署了著名的《自由大宪章》。该宪章确认了封建贵族、教会和僧侣的特权,限制了国王的权力。其中规定:国王课征超过惯例的赋税,必须召集大议会,征求“全国公意”。1295年,英国又制定了《无承诺不得课税法》。该法规定:非经王国之大主教、主教、伯爵、男爵、武士、市民及其他自由民之自愿承诺,英国君主或其嗣王,均不得向彼等征课租税或摊派捐款。这便是早期的税收立法权的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