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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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下的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
——兼论我国主体税种调控功能的进一步发挥
上一篇 下一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日益要求政府为全体生产经营者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税负均衡、公平,即要求税收保持中性特征。根据这一要求,1994年我国对工商税制进行了全面性、结构性的改革,确立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地位。经过这次税制改革,我国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已朝着“中性、公平、效率、透明”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税收“中性化”之后,能否继续发挥对市场经济的调控作用,已成为目前的热门话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过去“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条件下,我国原有的主体税种产品税和根据企业性质不同所制定的各种(内资)企业所得税较好地发挥了灵活调节经济的作用,现在我国的主体税种地位已被改革后的增值税和统一了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所代替,而这两大税种又具有“中性”特征,因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聚财”功能明显增强,而对市场经济的“调控”功能则大大削弱甚至趋于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