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8期 税收与法制

关于建立税收司法保卫体系的几个问题

朱晓波 张炜 单位:东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近年来,税收流失情况极为严重,不但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影响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发挥,还将对国家未来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因此税收理论界与实际工作者普遍认为:在不断完善税收法制的同时,我们还必须寻找一条新的途径以保证税法的刚性,而建立独立的税收司法保卫体系不失为一种良性的选择。我们以为,建立行之有效的税收司法保卫体系有必要在理论与实践上搞清以下几个问题。

一、税收本质与税收司法保卫体系

税收是一种国家收入形式,是国家以其社会职能为依据参与社会成员收入分配的规范形式。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是税收的本质特征。在税收分配活动中,国家始终是行为主体。税收法律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税收管理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一部分,税收杠杆是国家调节国民经济的主要杠杆。然而,在阶级社会中,以国家为主体进行的强制性分配还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及司法体系予以保卫。否则,国家的意志难以体现,所以说,客观上税收的本质要求相应的司法保卫。 税收司法保卫体系属于国家司法保卫体系的范畴,是国家的专门法律机构体系的一部分,是根据国家意志按照固定的法律程序建立的专门审理、判决税务纠纷案件、税务犯罪案件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统一体,包括检察部门、公安部门和法院。税收司法保卫体系的司法保卫范围仅限于以国家为主体进行的税收分配活动,换言之,只有税收法律关产生时,税收司法保卫体系才能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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