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10期 税收与法制

新旧涉税刑事法律比较

林雄 单位:福建省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适应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制体系的需要,加大了打击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力度,对原有涉税刑事法律进行科学编纂,使涉税刑事法律制度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这对保障新税制深入健康运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对新刑法有关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的规定与现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决定》)等刑事法律进行比较,力求为广大税务、司法工作者和理论研究人员,以及广大纳税人把握、领会和实施新涉税刑事法律规定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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