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10期
新征管模式下稽查工作的规范朱关烈
新征管模式下稽查工作的规范
上一篇征管改革和新征管模式要求稽查机构设置和稽查工作进行相应调整。
由于稽查业务与税收、征管业务明显区别,按新模式要求,县(市)局有必要单独设立稽查股(科),同时挂稽查大队的牌子。作为县市局的职能部门,稽查股(科)承担全县(市)稽查业务指导工作,具体包括:制订稽查计划、布置选案指标;查处大案要案和涉税犯罪案件;审理各分局(所)稽查查处的部分案件;对各分局(所)稽查查处的案件进行复查。
随着征管工作重心的转移和计算机应用的普及,减少征管人员,充实稽查队伍已成必然趋势。这也为上述机构设置和职能划为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