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10期 新征管模式下稽查工作的规范朱关烈

新征管模式下稽查工作的规范

朱关烈 单位:浙江省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上一篇

征管改革和新征管模式要求稽查机构设置和稽查工作进行相应调整。

由于稽查业务与税收、征管业务明显区别,按新模式要求,县(市)局有必要单独设立稽查股(科),同时挂稽查大队的牌子。作为县市局的职能部门,稽查股(科)承担全县(市)稽查业务指导工作,具体包括:制订稽查计划、布置选案指标;查处大案要案和涉税犯罪案件;审理各分局(所)稽查查处的部分案件;对各分局(所)稽查查处的案件进行复查。

随着征管工作重心的转移和计算机应用的普及,减少征管人员,充实稽查队伍已成必然趋势。这也为上述机构设置和职能划为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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