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7年 第11期 小资料

42国增值税的零税率适用范围

马羊 上一篇

根据阿根廷等42个国家(地区)的资料分析,得到如下结论:

一、凡是实行增值税制中的国家,不论其零税率的适应范围有宽窄之别,但对出口货物均毫无例外地实行零税率政策,即出口的销项税金为零,并退还其进项的增值税。

二、有些国家还把零税率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某些特定的货物及劳务销售。比如丹麦、比利时、荷兰对报刊,意大利对基本食品和报刊,瑞典对药品和报刊等。

三、欧共体成员国之间的交易,过去实行“目的地原则”,出口的一方实行零税率,进口的一方按照境内销售课征同等税率的增值税。但从1993年起,成员国之间取消进出口贸易的边界管理之后,改“目的地原则”为“来源地原则”。也就是说成员国之间的交易视为一国的境内交易,按照商品及劳务流转每一环节的附加值课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