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7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1996年11月15日 国税发(1996)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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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0月17日发布了《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以下简称解释),为办理发票犯非及相关涉税刑事案件提供了具体依据,对进一步遏制此类不法活动,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现将解释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进报告。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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