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7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6年11月12日 国税函[1996]656号
上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接地质矿产部《关于请对国税函发[1995]453号文作进一步解释的函》(地函[1996]073号)。经研究,现对地勘单位的有关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一)地勘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地质勘探工作而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二)地勘单位承担其他各项地质勘探工作取得的收入,包括地勘单位分包其他单位承担的政府安排的地勘工作取得的收入,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