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7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6年12月25日 财税字[1996]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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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计缴及有关问题的报告》(工银发[1996]101号)收悉,现对《报告》中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38号)规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所得税,一律以总行为单位按季集中缴中央金库,年终与财政部统一进行清算。这里指的是年度所得正常缴库;而对集中缴库单位在上报决算或规定的汇算清缴后检查出来的违纪问题,应就地进行处理。这样做是为了严肃税收法纪,惩戒违纪的,使执行税收政策和加强监督管理紧密结合,相辅相成,效果是好的,行之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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