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7年 第6期
税收法制
新刑法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新规定
上一篇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1979年的刑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并将于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刑法中危害税收征管罪,与1979年刑法的有关条文以及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相比,新刑法更为严谨、规范、充实、完备,可操作性强。本文仅就新刑法中危害税收征管罪所涉及的若干罪名作一比较。
(一)偷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