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7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3月25日 国经贸企[1997]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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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工作,维护集体企业资产的完整和其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加强集体资产的综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