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7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7年5月21日 财税字(199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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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最近,一些地方和部门要求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是否应征收营业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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