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7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14日 国税发[199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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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从根本上扭转在人口继续增加情况下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中共中央、国务院最近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配合《通知》精神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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