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7年 第9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上一篇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经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7年7月7日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层权属是指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