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7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7月7日 财税字(1997)95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7年6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清遵照执行。附件:《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局、文化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