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7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期货交易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7年10月9日 国税发[1997]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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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地反映,现将商品期货交易企业所得税税收处理的有关题,通知如下:
一、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提取准备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01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原则上应据实扣除。因此,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按财务规定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和交易损失准备金,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在年终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应依据税收法规规定将多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和交易损失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以准备金的形式结转以后纳税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