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税制改革的若干思考
上一篇 下一篇一、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的必要性
新税制运行四年来,总的看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偏低,加上税制不够健全,税制结构不够合理等问题,导致税收的调控能力不强,与其应有的地位和作用不相称,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税收担负着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运行等重要任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非常重要的经济、法律手段。其地位和作用非常突出。这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国家都是如此。但是。税制改革以来。税收的作用未能很好地发挥出来。这主要是因为:1、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偏低已有下降趋势,使其调控力度大打折扣。统计资料显示,从1985年到1995年,我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连年下降,由1985年的23.8%下降到1995年的1o.5%,平均每年递减7.86%。自1996年开始,下降趋势得以遏制,但回升的幅度相当微弱。这个比重与发达国家的38.7%的平均水平差距很大,即使与发展中国家的26.5%也有不小的差距。这与过多的预算外收入有关,以河北省为例,全省预算外收入1993年为56.2亿元,1994年为74.9亿元,1995年为92.3亿元,卫996年146.1亿元。这与产业、产品结构不合理,初级产品多,高附加值产品少有关,当然也与国内生产总值统计中含有“水份”因素有关。2、税制不够健全,税收调控的范围有限。税收应当渗透到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只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税收这个重要经济杠杆对经济和社会的调控功能。而在我国.这方面就有欠缺,象遗产税、社会保障税等一些必要的税种至今没有开征。即使在既将开征的税种中,象个人所得税。由于其征管模式滞后、税基狭窄等原因,使税收对高收入者进行调节的范围和力度受到很大影响。资源税仅限于对矿产资源的课税,而没有涉及到水资源、森林资源等等。3、税制的结构不尽合理,也是影响税收调控作用发挥的一个因素。宏观调控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总量调整,一个结构调整。税收要更好地发挥这两种职能,就要求税制结构科学合理。而目前在这方面做得还不够。就总量调整来说,企业所得税对生产过程中的资金投入、资金总量、资金的总体构成起着较大的调整、抑制和引导作用。个人所得税则对社会消费基金的总量以及社会消费的导向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这就要求所得税在税收总额和国内生产总值中都要占相当比重,而目前我国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只有10%左右,占gdp的比重则更低,大体是1%。这样很难发挥所得税的调控作用。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33%的比例税率,它不大可能随着经济波动和收入增减产生明显的调节效果。采用累进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占gdp的比重更小,难以发挥其对社会分配不公抑制收入差距拉大的调节作用,应该引起重视。4、欠税成了难以治理的顽症。尤其是“两税”欠税有增无减,消费税欠税矛盾突出。欠税主要发生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也包括相当数量的税制改革前的死欠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