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8年 第4期 论坛

关于税收负担研究的几个问题

许善达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关于企业“实际税负”指标

1991年初,在江苏省常州市召开的一个七城市税收负担调查会上,对计算税收负担时使用的分母应是什么做广讨论。当时说到企业所得税负担时,通常用“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这样两个指标。“名义税负”一般指法定税率,而“实际税负”一般指所得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比。但是,参加这个调查的人员一致认为,所谓“实际税负”(即所得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比)不能代表真正的所得税负担水平,因为政府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对税前列支和税后利润分配的规定使得所谓“实际税负”与真正的所得税负担水平相差甚远。参加这个调查的人员在努力寻找一个新的指标体系(特别是新指标体系中的分母如何确定)来替代所谓“实际税负”以准确地反映真正的所得税负担水平。这样的思路是非常有价值的。这次会议之后,我们有了新的认识,开始了新的研究,这就是用企业交给政府的全部款项(含流转税、所得税、其他各种税收。“两金”、其他各种政府性基金和费等)与企业全部“可支配财力”之比来作为“实际税负”指标。这里所提出的“可支配财力”是指政府(通过政策)和企业(通过经营决策)可以调整分配比例的企业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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