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科技税收优惠措施
上一篇 下一篇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邓小平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党的十五大和1997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把加速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税收作为国家的一个重要宏观调控手段,对于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应当而且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一
我国在80年代对税收制度和科技体制都进行了重大改革。在改革前,科研经费靠财政拨款,科研成果不是商品,不介入市场,科研部门没有自身创造的收入,所以税收与科技很少发生直接联系。自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实施以来,我国的科技税收政策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而逐步建立。按照推进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产品更新换代,提高我国产品竞争力的要求,在工商税收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对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实施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的政策; 1985年,为鼓励技术成果的转让,解决技术产品和技术成果转让面临的困难,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技术转让收入免税的措施,随后国务院、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发了一系列文件,规定对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为促进科研体制改革,规定对科研单位区分技术性和非技术性收入征免所得税;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为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建立和发展,规定对高新技术开发区实施税收优惠;1994年税制改革时,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贯彻“公平税负,鼓励竞争”原则和改善财政状况,调整了一些税收减免政策,但仍然保留了大部分科技税收优惠政策。1995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下发了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对有关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政策进行了系统归纳。目前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包括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推进产学研合作和联合开发、加速企事业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促进企业机器设备的更新、鼓励企事业单位研制、开发新产品(到“八五”期为止)、支持科技咨询事业发展、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鼓励科研单位经费自主、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等方面,涵盖面基本包括了科技进步的各个方面,为我国科技事业发展创造了较宽松的税收环境。据对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执行新税制情况的调查测算,其流转税的实际负担率为2.29%,比执行老税制的实际负担率降低了0.99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