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8年 第6期
税制建设
完善农业税制的思路
上一篇 下一篇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是在扬弃旧中国田赋制度,总结革命战争时期和新中国建国初期农业税收成功经验基础上,根据农业合作化后农村的政治经济情况于1958年制定的。农业税收在正确处理国家和农民的利益关系,保证国家掌握粮食、适当增加财政收入以及调节不同农产品、不同地区收入水平,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协调发展,特别是粮食生产稳定增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业税制在实行中也相应进行了补充完善。1979年为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农业税实行了起征点办法;1985年粮食购销体制改革,农业税由征粮为主改为保留粮食为计算本位、以折征代金为主;1984年粮食大丰收后,曾出现卖粮难现象,农民种粮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在以后的几年里粮食产量一直徘徊不前,而农业特产品发展迅猛,大量占用耕地挖鱼塘、种果树。为此,1989年为稳定粮食种植面积,解决农业特产生产与粮田争地的矛盾,国务院决定,对农业特产品全面开征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1994年税制改革,实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原产品税的应税农产品改为征收农业特产税,解决了原产品税与农业特产税部分应税品目的交叉征税问题,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得到统一,税制得到规范。1994年以来,农业税收入(含契税和耕地税)一年上一个台阶,1994年完成261亿元,1995年完成315亿元,1996年完成419亿元,1997年完成447亿元,为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但从近几年情况看,由于税制本身以及征管方式没有从根本上突破旧的传统模式,征管工作中出现了不少问题,需要加以改进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