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8年 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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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税收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必须符合税收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有利于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处理好集权与分权的关系,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执行集权型税收管理体制的结果,税收立法权全部划归中央所有,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已不相适应,制约了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也给中央和地方财政增加了巨大的压力,造成效率损失。如何科学合理地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税收立法权,尤其是地方政府是否享有一定的地方税收立法权,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一、分级分权管理是确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