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8年 第10期
论坛
对我国税收征管改革若干问题的再认识
上一篇 下一篇近几年来,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和总体部署,对税收征管模式进行了改革,推行了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从目前的实践情况看,新一轮的征管改革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对征管改革的目标取向、模式选择以及与税收制度、社会环境的协调适应关系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会严重影响征管改革的效果和新税制的贯彻执行。
一、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取向
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已由原来单纯追求收入转向在确保收入的前提下提高征管质量和征管效率。征收成本、纳税成本、税收效率等问题,逐步引起各级税务部门的重视。但在衡量征管效率的指标上,一般是用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或征纳双方在征税和纳税过程中的总花费,即通常所说的税收成本来衡量。这种目标取向在理论上忽略了税收征管的严肃性,因为在用征税成本或税收成本来衡量税收管理效果时,只考虑了守法纳税人的有关数据。从税收征管的最基本的职能讲,就是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如果征纳成本很低,而大量的应税纳税人不纳税,税法得不到完全执行,税收流失和差错过多,这样的税收征管效率意义也不大。因此,评价税收征管改革效率的标准尺度应是依法纳税水平(也可以解释为实际税收与潜在税收之间的差距)。按照这一标准,在税收征管中只有当纳税人普遍遵从税法,并且税法被税务机关正确执行时,实际税收和潜在税收的差距才能达到最小。所以,我国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取向应是不断改善税收征管系统的各项组成因素,包括现代化的征管手段、高素质的税务人才。良好的社会税收环境、较高的公民纳税意识、科学高效的征管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