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8年 第11期 税制建设

G(R)、F(L)模型与国家所得税政策

郭民岗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对当前税收政策的理解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按所得项目不同分别计算征收。有的以每次收入额为课税对象,有的以一定期间收入额为课税对象,有的接收入总额征收,有的按扣除余额征收;有的采用比例税率,有的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对某些项目还实行加成征收。企业所得税则采用统一的比例税率。笔者认为:

1.个人所得税分项目计算征收,造成税负不等。这样不仅可能使收入相同的居民因收入来源项目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甚至可能导致较低收入者比较高收入者缴纳更多税款的不合理现象。

2.税率确定缺乏合理性。我国税法对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征收制,但各项目税率的确定、超额累进税率档级的划分及对应税率的选择没有相应的理论依据和统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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