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8年 第12期 来稿摘登

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体系

周凯 康晓明 孔晓莉 单位:广东省财贸管理 上一篇 下一篇

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体系存在立法权过于集中、偏重于采用颁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方式、立法程序尚欠民主公开、立法结构缺乏完整系统的问题。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作用,应遵循适度分权和公开协调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立立法体系。

税收立法权限要力求明晰、合理。对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要合理分权。既要分税,又要分权、分管,赋予地方与其事权和财权相适应的税收立法权,以满足地方财政需要和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同时,对税种的设置、开征、停征、解释和减免等权限进行合理划分。

税收立法层次应追求规范、高效。应选择以税收法律层次为主、税收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为辅的模式,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应明确税收法律和税收行政法规、规章各自的覆盖范围,避免混乱,增强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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