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1期 我国增值税应选择消费型杨虹

我国增值税应选择消费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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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增值税采用生产型,其特点是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纳税期内固定资产所负担的税款。这种规定基于两种考虑:一是考虑到财政收入,税基不易过小;二是能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膨胀。但是生产型增值税也有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不扣除固定资产已纳税款,意味着固定资产在购入时征一次税,随着其价值的转移又被征一次税,实际上是对固定资产的重复课税,没有完全消除阶梯式流转税重复课税的弊端;第二,生产型增值税抑制生产性投资,影响了纳税人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扩大再生产;第三,生产型增值税使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税负重于广大有机构成低的企业,形成税负不平。而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多是先进技术企业或属于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行业,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鼓励科技进步,这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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