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3期 税收法制

对银行以应纳营业税抵顶部分呆、坏账损失规定的释疑

秦卫飞 上一篇 下一篇

1997年8月,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账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编者注:见1997年《中国税务》第11期),规定对因地方政府越权超范围使用国务院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账损失,由银行在其应纳的营业税中抵扣(以下简称“抵扣政策”)。“抵扣政策”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常的营业税方面的规定有明显区别。其区别在于,通常的规定,都是解决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即确定纳税人的哪些行为应当征税,哪些行为可以免税,哪些行为不应征税,以及具体的征收比例、征收时间,等等。而“抵扣政策”所要解决的是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配关系,是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分配关系的形式(即以纳税人少纳税的形式),达到调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利益分配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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