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7年12月22日 财税字[1997]182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成都、西安、南京、武汉、广州市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省、市的反映,要求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收印花税的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企业的营业账簿,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是指自1996年7月1日起按资金账簿账面记载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并非指按1996年7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资金贴花。
二、铁道部层层下达的基建计划,不属应税合同,不应纳税;铁道部所属各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属于应税合同,应按规定纳税;但企业内部签订的有关铁路生产经营设施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维修的协议或责任书,不在征收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