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5期
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
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
下一篇国务院近日发出了《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通知》指出,1994年进行的税制改革,进一步强化了税收法制,严格了税收减免,明确税收管理权限,在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贯彻产业政策,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推动企业改革,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一些地区和部门在执行税收政策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擅自变通国家税收政策。越权减免税;有的随意批准缓税;欠税;有的实行“包税”,有的征收“过头税”。这些问题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财税秩序,影响了财税体制的巩固和完善。
《通知》强调,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治税,依法理财,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解释税收政策,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除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的管理权限已明确下放到地方外,其他税种的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民族自治区域内的税收政策,也要与全国保持一致。各民族自治区政府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须报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备案,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授权财税主管部门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