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2月13日 财税字[19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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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经营旧货,不论采取买断经营方式或寄售经营方式,均暂按6%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并减半征收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
二、经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凭内贸部颁发的《全国旧货调剂试点单位证书》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享受上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