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4日 财税字[199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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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94)003号]规定对福利、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8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和《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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