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9期 税收法制(以案税法)

虚开发票 依法受罚

王建中 上一篇 下一篇

河北省某县拖拉机厂1997年3月购买山东省某厂货物,却取得河北省某市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f组。同月该厂又从山西省某地购货,取得河北省某市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组,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575095元。经税务部门查证核实,某县拖拉机厂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厂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按其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处以两倍罚款,并将已抵扣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从进项税额中调出,不得抵扣;同时按发票管理办法处以1万元罚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业凭证,而且是标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本案所列举的某县拖拉机厂购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系虚开,销货方未履行纳税义务,故对购货方来说,取得的不是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购货方属于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并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按国税发<1997>13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本案某县拖拉机厂未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偷税处以两倍罚款是合理合法的。由此说明,依法纳税与依法征税是相辅相成的,是依法治税两个不可或缺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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