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9期
摘之摘
沈祖伦提出: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强制招投标制度
上一篇 下一篇全国政协常委沈祖伦在政协九届全国委员会一次会议上提出提案,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强制性招投标制度,把竞争和监督机制引入政府采购行为。提案指出,这不仅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能防止和克服大量的腐败行为。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推行政府采购强制性招投标制度,现在是很好的时机,也可以反过来促进政府机构的改革。
沈祖伦认为,对公共采购实行强制性招投标制度,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成熟经验。欧美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凡是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以及某些对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私人企业进行采购的项目,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达到一定金额的都必须实行招标。美国联邦法律规定,中央政府部门进行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金额达到13万特别提款权(等于18.2万美元)的,必须实行招标。美国地方法律规定更为严格,如印第安那州规定,在2.5万美元以上的政府采购以招标方式进行,必须公开开标、唱标并制成微缩胶卷留档。这些国家对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的出发点很明确,即政府采购使用的是纳税人的钱,必须在纳税人的监督之下以最经济的方式进行;同时政府采购所产生的商业机会,必须由纳税人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进行竞争。我国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政府手中掌握着更多的社会资源,资源的配置基本上采取领导审批制度,随意性大,缺乏透明度,没有有效的监督。这种配置资源的审批权从最初层次的分配开始就成为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用作交易;而通过审批得到的采购项目所产生的商业机会,又通过审批进行分配,作为再次分配的审批权也是一种资源,又能用作交易,大量腐败现象即由此而来。所以,这种审批制度是我国腐败现象的体制根源,不彻底改革,不釜底抽薪,凭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搞再多的专项整治,抓再多的大案要案,也难以从根本上收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