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8年 第9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6月16日 国税发[199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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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外经贸委(厅局):

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业)必须使用货代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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